中新网北京8月6日电(记者 李京统)穿上军装,是不少少年心中的向往。每逢征兵季,无数热血青年毅然将报效祖国写入人生规划。

但江西南昌的杨某某,踏入军营才两个多月,便因服役态度消极,经部队反复思想引导以及县、街道两级征兵工作人员多次政策教育,仍拒不履行服役职责,离队决心坚定,最终被部队除名。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通报了针对杨某某拒服兵役的处理决定。

此前,因拒服兵役受罚的例子并非孤例。今年内,山东德州侯某某、广东汕尾李某、黑龙江齐齐哈尔朱某某、广东陆丰蔡某某等多人,均因拒服兵役被公开通报。

多地通报拒服兵役行为:拒不参训、翻墙逃离

梳理近年来的通报案例可见,部分人员入伍后难以适应部队环境,甚至出现拒绝参加训练、翻越围墙逃离部队等极端行为。

2023年8月,广西德保县通报的案例显示,黄某某于2023年3月获准入伍。入伍后该同志不适应部队管理,萌生逃离念头,于4月17日凌晨翻墙未遂。经多方劝导,他仍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

2024年9月,海南省白沙县通报的王某某,在新兵训练期间怕苦怕累,不愿受纪律约束,多次以腿痛为由缺席正常训练,一个月内三次递交拒服兵役申请书。

2025年9月入伍的朱某某,到部队后对训练产生抵触心理,畏难情绪明显,多次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休息,时常情绪低落、消极怠工。

这些案例折射出少数青年国防意识淡薄、责任担当缺失,也再次提醒人们兵役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法律红线: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投身军旅、保家卫国,不仅是职业选择,更是法定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目前,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服兵役。

《征兵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少数青年若未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入伍后又想离开。但部队绝非“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之地,倘若人人选择做逃兵,国家安全由谁守护?因此,拒服兵役行为必受严惩。

现实处罚:影响考公、出国、升学等

记者梳理公开通报案例发现,对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主要涉及公务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录限制,经济处罚,出入境手续办理限制,升(复)学手续办理限制,以及向社会公开通报等。

以此次受处理的杨某某为例,他面临五项处罚:

一是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是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39664元经济处罚;

三是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在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其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四是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五是通过主要媒体、政务网平台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及相关处罚决定。

其他案例的处理结果基本涵盖上述五项,此外还有额外惩戒。

如今年5月被通报的黑龙江齐齐哈尔朱某某,其惩戒措施还包括不得入党,不得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社会各类荣誉评选,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不得参与军队任何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服务等事项,在律师、教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保险师、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等资格认证和就业安置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等。

参军入伍绝非儿戏。国家长治久安,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付出与坚守。这些公开通报的案例,给每位青年敲响警钟:应正确面对征兵工作的严肃性和国防事业的庄严性,做出真正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