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8月5日获悉,有网民分享经历称,经过一番科普,父母明白了选购药品需关注“一致性”这一关键指标,于是入手了一支红霉素眼膏。但仔细查看包装后,他发现上面印着的“原研一致”其实只是注册商标。
这位网友直言,药品不同于一般日用品,药企不该在一致性评价这件事上玩文字游戏、打擦边球。
▲图据微博网友
所谓“原研一致”,本是药学界的专业术语,意指仿制药必须通过国家药监局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确保在质量与疗效上与原研药保持一致。通常情况下,仿制药若通过了该项评价,外包装上会印有蓝色V字形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标识。
日常购物中,部分具备一定药学常识的消费者,往往更倾向于信赖带有此类官方标识的产品。
8月5日,红星资本局在电商平台检索发现,某线上药店正在销售一款红霉素眼膏。该药品包装盒左上角显著标注了“原研一致”字样及“R”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1021842”,单支售价8元,净含量3.5克。
▲截图自某线上药店
红星资本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查询上述批准文号得知,该款药品归类为眼用制剂,其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单位均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制药”)。
天眼查App资料显示,开封制药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为2.05亿元。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已退市的辅仁药业,持股比例达100%。
8月5日,红星资本局多次拨打开封制药在工商登记渠道公开的联系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
另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共美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美器械”)申请注册了不同类别的“原研一致”商标,其中包括国际分类第五类,涵盖药品、医用及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等。
▲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天眼查信息显示,共美器械成立于2015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34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自然人汪强,持股99%。
8月5日,红星资本局致电共美器械工商披露的电话,接线人员表示记者拨错了号码,并强调自己并非该公司相关人员。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涛向红星资本局指出,尽管该商标已通过注册,但其合法性存在争议。企业此举可能面临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及声誉受损隐患,操作方式并不妥当。
“一方面,成功申请的商标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若这些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误导性,致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则该使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不具备实质上的合法性。”张宇涛分析道。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宋文彬也认为,依据现有公开信息及现行法律,“原研一致”属于医药领域描述仿制药质量疗效的通用专业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特点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的标志更是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宋文彬进一步解释:“该标识本质上是行业对药品属性的通用描述,而非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它极易误导消费者,让人误以为产品已通过官方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即便已取得商标注册,仍存在被依法宣告无效的可能。”在他看来,企业将行业通用术语抢注为商标,偏离了商标制度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涉嫌借用公共概念为自身产品背书,在合规层面并不恰当。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