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旨在厘清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定位,规范招聘与管理流程,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并拓宽发展路径,从而更好地契合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需求。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意见》在用人额度、招聘机制、职责边界及薪酬保障等关键环节均推出了突破性举措。其核心目标在于构建全方位、严规范的管理体系,打造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且保持相对稳定的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 用人额度**

主要推行聘用制,原则上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

根据《意见》,聘用制书记员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书记员总数——涵盖编制内与聘用制人员——需大致匹配核定的法官员额数量,并对规模进行严格管控。鉴于部分地方法院面临较为突出的人案矛盾,《意见》进一步细化了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责:需结合辖区实际状况与用人需求,在既定总量内合理确定并分配下级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额度。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允许统筹一定比例的额度在辖区内调配使用,优先向任务繁重地区及基层一线倾斜,这一安排体现了鲜明的强基导向。

《意见》明确,法院书记员主要采取聘用制管理模式,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将推动其及时转任其他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岗位。此外,人民法院须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淘汰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参照编制内书记员设置为十级的做法,《意见》也将聘用制书记员等级划分为十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此举实现了与编制内等级的贯通,打破了由编制和身份造成的职业发展壁垒,并对晋升年限、初次定级、升降情形及配套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畅通了职业上升通道。

**● 招聘机制**

首创递补与转聘机制,学历门槛设为专科以上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省级法院统一组织招聘。高级人民法院需研究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额度方案,合理分配辖区法院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法院则在自身额度内,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招聘计划,层层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缺口较大、人案矛盾尤为突出的中级人民法院及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经报批后可自行组织招聘,在确保规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兼顾各地审判运行的实际需求。

《意见》首次在政策层面确立递补机制,允许按一定比例和程序确定递补人选,并明确有效期;同时首次建立转聘机制,允许聘用制书记员在不同法院间流转,具体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这两项创新有效缓解了统一招聘周期长、人员补充滞后等现实难题,更贴合各地法院的实际招聘需要。

在准入条件上,《意见》要求聘用制书记员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确因困难的地方经批准可适当放宽标准。

**● 职责边界**

细化履职清单,划定多条“红线”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能定位,细化了岗位履职清单。聘用制书记员应配备于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承担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卷归档、法律文书校对送达等审判辅助工作。

同时,文件划定了多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聘用制书记员严禁单独从事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调阅卷宗、听证、调解、保全、执行案款发放等本应由法官、法官助理等在编人员负责的工作;不得从事印章管理、警务枪械药物管理等重要敏感岗位;不得触及核心涉密岗位;不得接收、管理中央文件或接触、处理绝密级案件及相关信息。这些规定清晰廓清了职责边界。

**● 薪酬保障**

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保障。书记员依据等级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对应待遇,所需经费纳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关于退休问题,若聘用制书记员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弹性提前/延迟退休,均按照国家关于职工退休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薪酬方面,《意见》指出,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此外,聘用制书记员可申请加入所在法院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会员待遇。

在职业发展激励上,《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应注重总结宣传优秀聘用制书记员的先进事迹,依据功绩表现,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以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文件还明确,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岗位的招录(聘)条件,以此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