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最高检与甘肃省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联合提审了马某林。
以下是最高检公布的案件详细情况——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性,出生于1977年10月,无固定职业。
被害人怡某,女性,去世时41岁,生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马某林通过生意往来摸清了怡某的经济底细并获取其信任,进而预谋劫取财物。2015年5月25日22时许,马某林驾驶一辆借自堂弟马某的车辆,从甘肃省和政县前往临夏市接走怡某,随后将其带回和政县实施抢劫。作案过程中,马某林抢走怡某的两张银行卡及密码,采用捂压口鼻的方式致其窒息身亡,并将尸体掩埋在和政县农村道路旁的一处废弃田地中。从26日晚开始,马某林男扮女装,持怡某的银行卡频繁取现,累计金额达28.4万元。
2016年9月2日,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马某林提起公诉。2018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马某林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成立,仅认定其持怡某银行卡盗取28.4万元的事实,遂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丈夫)等人提出上诉,马某林未上诉。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判决未认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继续上诉。
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案发当晚多次联系被害人的手机虽可能由犯罪嫌疑人使用,但未能查获,无法确认使用者身份;被害人乘坐马某林车辆进入和政县后的去向不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林与怡某死亡存在直接关联;被害人生前手机在失踪后曾两次向家属发送短信,因死亡具体时间无法确定,亦无法断定发送者是谁;除生意往来外,马某林与被害人是否还有其他关系尚不明确;马某林获取怡某银行卡及交易密码的时间、地点、手段均无法查清,且作案工具等关键物证缺失。鉴于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不足以认定马某林抢劫并杀害怡某的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请和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指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复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提取的多部损坏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解析鉴定,查明被害人失踪当天的最后8次通话对象均为马某林;通过重新勘验涉案场所、开展侦查实验,并鉴定马某林案发前后手机信号接入的基站位置,证实案发时段两人手机基站的运行轨迹始终一致;经补充询问证人、调取马某林向银行贷款的相关凭证等证据,查明马某林嗜赌且经济窘迫,案发时尚欠40余万元债务,进一步夯实了其作案动机的证据链。基于上述工作,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林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确有错误,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实地查看涉案场所,与侦查人员、法医及原承办人员座谈,深入梳理办案细节,并核实马某林是否在案发前对埋尸现场进行过踩点;多次提讯马某林,发现其无罪辩解前后矛盾,且与在案证据冲突;针对马某林辩称案发当晚被害人由其丈夫王某某接走的说法,调取了王某某手机在案发时段的信号轨迹,结合其他证据证实王某某案发时段并未去过和政县,从而排除了王某某作案的可能性。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以盗窃罪对马某林定罪处罚确有错误,原审被告人马某林为谋财杀害怡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1. 本案侦破过程客观、自然,合乎逻辑。被害人失踪后,其亲属报案称家中一部绑定银行卡的手机显示有大量现金被支取。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5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乘坐马某林从其堂弟处借来的轿车前往和政县后失踪;26日深夜起,马某林持被害人银行卡,男扮女装在临夏州内多地银行自动取款机频繁取现。公安机关据此锁定马某林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抓获。在马某林家中,警方查获被害人银行卡及藏匿的现金32万元,并提取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在案证据显示,马某林于26日凌晨将涉案轿车归还其堂弟,而在还车地点附近几十米处发现了被害人尸体,车内提取到被害人血迹。这一锁定并抓获马某林的过程自然、符合常理。
2. 马某林具备劫取被害人财物的作案动机。其嗜赌,作案前大量赊购被害人价值20余万元的鞭炮,并以低于进价亏本售卖变现,此外还有其他欠款20余万元。
3. 马某林在案发前踩点、精心选择作案时间、设计作案路线,系蓄谋犯罪,作案后又有伪装行为。案发前,马某林使用亲属手机并获取、使用被害人名下的电话卡与被害人单线联系;在作案前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害人丈夫王某某重婚,意图干扰或误导侦查。此外,他还曾前往埋尸地踩点,选择被害人独自在家的时机作案;作案过程中刻意借用他人车辆接被害人出城,分别在自己家、银行附近、埋尸地停留;致使被害人死亡后,租用车辆并男扮女装于深夜提取被害人巨额现金,同时冒用被害人身份向其亲属发送短信,制造被害人还活着的假象。
4. 马某林案发时间段始终与被害人在一起。被害人失踪前的最后联系人系马某林,自案发当晚乘坐马某林驾驶车辆开始,二人手机信号一直处于并轨状态;到达和政县后,分别在马某林家、银行附近、埋尸地有长时间停留,且在马某林驾驶的车上提取到被害人血迹。马某林辩解案发当晚将被害人交给王某某,经查证不属实。
5. 马某林无罪辩解不合理且自相矛盾。马某林否认与被害人关系密切,却辩称被害人主动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其帮忙取钱,但又男扮女装、租用他人车辆深夜异地取现,其辩解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6. 原判决认为本案证据存在的缺失和疑点均能得到合理解释。一是原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手机在其失踪多日后仍向家人发送信息,不能排除系被害人所发的可能性。经审查,被害人亲属证实被害人与亲属联系都是打电话,没有发信息的习惯。且本案中,被害人手机给亲属发信息后,亲属回电即已关机,实属反常。另外,两次发信息的时间分别为被害人遇害当天以及遇害后几天,且发送位置均系在马某林家附近,综合判断可以确定上述信息系马某林用被害人手机发送。二是关于本案作案工具、部分作案痕迹、物证等未能查获的问题。因马某林反侦察意识极强,案发后一个月才被抓获,其间有足够时间毁灭罪证,部分证据未能提取到案亦属正常。三是关于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细节的问题。马某林归案后拒不认罪,被害人死亡具体过程无法查清,但综合全案证据,并不影响对马某林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事实认定。
(三)抗诉结果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人出庭,就基站位置轨迹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向法庭作证。同年12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裁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722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