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老板为了躲开工伤赔偿,竟然在员工受伤后火速注销营业执照,妄图用“主体没了”来推卸法律责任。最近,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颇为特殊的行政诉讼案。法院依法驳回了经营者的诉求,并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事后注销挡不住工伤责任,个体户经营者得用全部家当承担无限清偿义务。

事情还得从2025年8月说起。当时,王某某入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师一职,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同年10月,机构组织全员团建,这属于单位安排的集体履职延伸活动。没想到,王某某在活动中意外摔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伤情明确,事实清楚。

按理说,事故发生后,机构经营者杨某某理应配合处理工伤事宜,扛起用工主体责任。可他偏不走正道,打起了“注销逃责”的主意。为了甩掉赔付包袱,杨某某在同年12月——也就是工伤发生仅仅几个月后,迅速办理了该培训机构的工商注销手续。他以为只要消灭经营主体、清空工商信息,就能让劳动者维权无门、索赔无路。

就在机构注销的同一个月,受伤的王某某没有退缩,依法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他递交了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记录以及事故证人证言在内的完整证据链。

人社部门经过全面调查核实,确认王某某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据此,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工伤。

拿到这份认定书后,经营者杨某某并不服气,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的抗辩理由听起来有些牵强:既然涉事培训机构已经注销,用工主体资格随之消失,那么工伤认定的对象就不复存在,原认定决定应当被撤销。他试图用“主体已注销”这一说法,全盘否定工伤事实及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指出,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对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受伤事实以及履职关联性的行政确认。审查的基准点是事故发生瞬间的用工状态,而不是事后经营主体是否存续。

在本案中,王某某遭遇事故时,该培训机构处于合法登记且正常经营状态,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受伤情形完全契合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杨某某事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溯及力,既无法推翻客观成立的工伤事实,也不能免除其法定用工责任。鉴于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准确,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杨帆 校对:吴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