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患癌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出现新动向。男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态,愿意配合执行销毁程序,但对于婚内出轨、伪造结婚证等核心争议点,始终未作正面回应。

事情起因于无锡朱女士发现,其丈夫与另一女子持伪造的结婚证,在医院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培育了受精卵。朱女士拿着真实结婚证要求医院销毁该胚胎,被对方拒绝。随后,她将丈夫、涉事第三者以及医院一并告上法庭,诉求包括销毁涉案胚胎、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此前报道:)

舆论场上,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讨论,焦点集中在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三湘都市报记者连线律师,试图厘清该案在重婚认定争议背后的法律症结。

**为何重婚罪认定难?律师拆解标准**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唐婷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重婚有明确界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婚不仅包含二次登记结婚,也涵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但在朱女士的案件中,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似乎并未触及上述定罪要件。

一方面,双方没有进行第二次合法登记。那张伪造的结婚证既未在民政部门形成有效记录,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属于“登记重婚”。另一方面,他们也缺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刑法意义上的事实重婚,要求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仅仅向医院出示伪造证件,难以直接等同于刑法层面的“以夫妻名义同居”。

唐婷律师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婚罪难告”的现象,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阻碍。首先是证据门槛极高。“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证明对外称呼、共同居住及邻里公认等细节,自诉人往往难以独立收集到充分证据。其次是立案环节容易遭遇推诿。重婚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常以属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而法院受理刑事自诉又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这导致被害人维权立案门槛高企,追责艰难。朱女士便遭遇了类似困境。

此外,公众认知与司法认定之间的落差也不容忽视。多数婚外情或非婚生子行为,通常被视为道德失范或民事离婚过错,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这种认知偏差,正是公众期待与司法现实产生矛盾的核心原因。

**跳出重婚罪思维,律师建议多维维权**

朱女士的遭遇引发了全国网友的关注,许多热心人士和法律界专业人士为其出谋划策。在法律界,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呈现两极分化。唐婷律师认为,分歧根源在于对事实重婚中“以夫妻名义”的认定标准不同:是侧重长期共同居住的生活化事实,还是侧重对外以夫妻身份开展活动的客观行为。本案的最终裁判结果,将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尺度,同时也依赖于朱女士补充关键证据,例如二人共同生活的影像资料、邻居证人证言,以及在公共场合以夫妻身份往来的佐证材料等。

鉴于重婚罪取证难度大,唐婷律师建议朱女士转换思路,从多个维度展开维权。

首先,可从共同侵权角度突破。目前司法主流观点认为,胚胎属于特殊伦理物,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所有。由于原配未提供精卵,无权直接要求销毁。尽管男方与第三者伪造证件的行为违法,但这并未改变胚胎的生物归属属性。对此,朱女士可主张二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主动参与伪造证件、策划实施体外辅助生育,已侵犯配偶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朱女士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辅助生殖服务合同无效。据悉,相关诉讼已提起。

针对男方已发起的离婚诉讼,唐婷建议朱女士作为婚姻无过错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唐婷律师强调,朱女士面临的困境,本质上是试图通过重婚罪这一刑事路径,来解决涉及婚外同居、伪造证件及侵犯配偶权益的复合型纠纷。实际上,法律对无过错配偶的保护,并不依赖重婚罪的刑事认定,而是体现在民事确权、行政监管与离婚救济等多重制度之中。

此案也折射出当前司法与监管存在的三大短板: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处置权界定模糊、违规建档胚胎的档案效力缺乏清理依据、卫生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对于婚姻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归根结底需要完善配套实体法律规则,而非局限于单一罪名的适用。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蒋慧婷 文子佾

编辑丨陈香云 实习生 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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