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甘坑古镇景区近期推出的一项AI视频付费服务,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的波澜。

有网帖曝光,景区利用监控设备向游客提供有偿的视频摄录服务。只要扫码支付30元,游客就能生成一段自己在景区游览的专属视频。这一做法迅速招致质疑。许多人指出,景区监控影像本就带有公共属性,将其有偿开放给个人使用,极易引发隐私泄露和肖像权侵权的风险。目前,景区运营方已主动叫停该项服务。

事实上,这类现象在当下的旅游市场中并非孤例。从打印游玩照片摆摊售卖,到利用AI技术抓取人脸片段生成视频并定向出售,“游客的脸”似乎正在变成景区变现的一门生意。在旅游服务的表象之下,隐私保护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商业利益与游客权益之间,市场该如何寻求良性发展的平衡点?

从照片到视频,镜头背后的生意经早已存在

针对甘坑古镇的“AI足迹视频Vlog”项目,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回应媒体称,这是景区引入的合作方市场化拍摄服务。所用设备为合作方独立安装的终端,全程未接入也未调用景区原有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游客生成的个人游览视频,均需本人扫码授权后方可产生。

据了解,该视频生成功能依托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抓取影像素材实现。游客扫码授权后,系统会在对应数据库中匹配人脸信息,自动剪辑生成专属视频。尽管景区运营方目前已暂停服务,并表示将进行专项核验与合规评估以明确后续方向,但争议并未因此平息。

虽然流程强调扫码授权、自愿参与,看似毫无强制色彩,但仍让不少游客感到不适。杭州游客马钧(化名)表示,只需扫码付费即可获取视频,这暗示了景区默认了“入园即授权”的规则。在未事先充分告知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已被收集。“虽然最终是否生成视频由我决定,但在此之前,我的画面早已悄悄被记录下来了。”

当然,也有部分游客持乐观态度。如果AI识别足够精准且不滥用面部数据,有人愿意留下游览视频作为纪念。游客胡菲(化名)认为此举颇具纪念意义。还有观点指出,该服务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自旅行时不便拍照的痛点。不过,采访中发现,抱有顾虑的游客仍占多数。

此类服务项目在市场上并不鲜见。游客许岚(化名)回忆,在南京某景区,游客凭门票可兑换一张摄影券,由工作人员拍摄后,下山时可免费领取一张小照片留念。同时,工作人员会将美颜修图后的大照片打印装框,放在地摊上待售。“虽算不上真正的强制消费,但让人颇为难堪。若不买,照片可能长期滞留摊位,最终去向成谜。”

她还透露,在三亚沙滩上,一些摄影师会抓拍路过游客,以此为由推销跟拍服务,甚至捆绑水下项目体验套餐。“当时只想尽快摆脱推销者,现在想来,本该追着他删掉照片。即便当面删除,也无法查证是否有备份,这是个巨大的隐患。”

AI技术给隐私保护带来更大挑战

北京联合大学在线旅游研究中心主任杨彦锋指出,“用游客的脸做生意”在旅游市场普遍存在,且随技术发展有加剧趋势。

在公共区域进行视频采集,是否无可厚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分析,旅游景区属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安装视频监控收集游客肖像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规定,无需以游客同意为前提。

但他同时强调,在甘坑古镇案例中,景区将游客肖像及基于肖像关联的活动轨迹信息进行商业化运作,超出了“合理使用”或“维护公共利益”的范畴,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侵害了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若在购票须知中提前注明“入园即视为同意摄录”,是否就合法了呢?邓千秋明确表示:“景区仅在购票环节提示有‘摄录服务’,这种提示仅为‘告知’,不能被视为已取得游客‘同意’,此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杨彦锋认为,在公众场合拍摄照片本身不违法,但若保存照片用于宣传,必须征得同意,否则属于滥用他人肖像。“若抓拍了想卖给游客,游客拒绝购买,拍摄者便有义务销毁照片。”

需警惕的是,AI人脸识别存在误差风险。一名网友称,曾在某景区使用类似服务,许久后再次打开小程序查看视频时,人脸识别后显示的竟是一位陌生人的影像。相应地,自己也可能“误入”他人的游览视频中。

胡菲告诉记者,过往旅游经历中,她对在他人设备上留影并不在意,因为那时AI尚未像今天这般普及。“若放在当下,我会要求直接删除,因为我不愿被AI换脸。”

商业利益不应凌驾于游客权益之上

对景区而言,完善服务项目以提升游客体验本无过错,但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保障公众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能让商业利益凌驾于游客权益之上。

“这类服务并非毫无价值,确实有部分游客有拍照意愿和相关需求。或许可以划定专门区域,避免拍到不愿出镜的人。”许岚建议。

杨彦锋表达了类似观点。“一方面,部分游客确有需求;另一方面,技术进步提供了更好的产品。因此,在尊重游客隐私的前提下,可在合规范围内创新,不必采取一刀切的禁令。”

杨彦锋建议,商家和消费者均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行为均在合理界限内。对于新技术和景区商业开发应给予一定宽容,留出鼓励创新的空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规范,切勿一棍子打死。”

邓千秋律师表示,若游客发现景区采集其肖像和活动轨迹信息并被不当传播或使用,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处罚;也可依据《民法典》追究景区侵权责任。“若他人在拍摄或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时不可避免地采集、使用到该游客肖像,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

邓千秋强调,无论将视频采集信息免费提供给游客,还是在取得同意前提下进行商业化运作,均属于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加工行为,必须事先取得视频中所涉及所有游客的明确同意,否则均属违法。

“景区需把握好边界,勿将未授权图像用于商业化或牟利。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商业创新才是长久之计。”杨彦锋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