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份文件共计15条,旨在进一步厘清针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诉法律适用标准。文件着重细化了案件适用范围、对“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条件以及核准追诉的操作程序等实务环节,强调必须全面且准确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核心逻辑在于坚持“预防即是保护,惩治亦为挽救”,对于满足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例,依法予以核准并追究刑事责任。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作出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者,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前,司法实践中曾就“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究竟指具体罪名还是泛指犯罪行为存在争议。对此,《规定》将其明确界定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此举有效避免了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的情况,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落地。此外,《规定》确立了双向保护原则,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强化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并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针对实务中关注的“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一问题,《规定》给出了回应。文件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内容,并要求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性格特征、社会交往、犯罪成因及事后表现、监护教育情况,同时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情节恶劣”的判断,《规定》要求结合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对象、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可能性和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审查。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需依据各参与人的地位与作用,分别判定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根据《规定》,若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至最高检审查决定,这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
“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落实规定要求,既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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