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起因是男职工汪某某因陪护待产家属请假遭拒后离岗,仲裁委最终裁定单位不准假属违法。
吉林某建筑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汪某某,在妻子临近预产期时向单位申请事假陪伴照料。由于他无法给出确切的分娩日期,这一申请遭到公司拒绝。情急之下,汪某某直接离岗回家照顾妻子,企业随即以“无故旷工”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无奈之中,汪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林海玲提起劳动仲裁。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其向汪某某支付赔偿金12万元。
据披露,汪某某在职期间表现良好,并无违纪前科。鉴于妻子预产期将近且随时可能生产,家中又缺乏人手照料,他便通过单位微信群提交事假申请。面对领导反复追问具体请假时间,汪某某坦言自己也难以预测准确日期,因此未获批准。汪某某认为这是领导故意刁难,遂自行离岗。事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汪某某解释称,妻子已出现明显临产征兆需住院观察,但医学上的预产期本身存在合理浮动范围,确实无法锁定精确时间点。
代理律师王金海指出,汪某某因家属待产寻求陪护,属于正当且紧急的家庭事务。用人单位在明知预产期客观上无法精确界定的情况下,采取简单粗暴的拒批方式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既缺乏事实基础,也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是滥用用工管理权。
企业方代理人则辩称,公司内部规章对请假流程有清晰界定。若请假未获批,员工应正常出勤并按规补办手续,而非擅自离岗违规作业。据此,企业有权依据制度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企业行使管理权须合法、合理,不得漠视劳动者基本生活权益。职工离岗系因家属临产所致,并不具备无故旷工的主观恶意。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瑕疵且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依法裁决,企业需向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据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