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之夜,一男一女在友人处饮酒后驾车离去,不幸连人带车坠入河中,双双殒命。事后,因涉及醉驾情节,死者家属将驾驶员及其朋友诉至法庭,索赔金额高达200万元。
大年初三,上海闵行区双溪路旁,断裂的护栏打破了节日的宁静。警方勘查现场时,从河底打捞起一辆黑色轿车,车内确认有两名死者,分别为王先生与张女士。而两人最后现身于人前的地点,是朋友黄女士的家。
除夕夜究竟发生了何事?我们先梳理一下事故相关人员的背景。
黄女士表示,事发当天她本无意外出。由于患有抑郁症且正在服药,她更愿独自静养。但生意伙伴余先生多次相邀,碍于情面便参加了除夕聚会。饭后,余先生让女友张女士送黄女士回家。
据黄女士回忆,尽管本想独处,但在合作伙伴的盛情下,她与张女士一同回到了住处。刚进门,张女士便透露朋友王先生即将到访。在黄女士的描述中,王先生与已有男友的张女士之间,关系颇为微妙。
当晚十点多,王先生如期而至。黄女士称,自己给王先生煮了碗米粉,随后便返回卧室休息。
黄女士回忆道:“他们离开时推开门说‘我们走了’。我当时没什么力气,也就没起身。”
次日清晨,黄女士走出卧室,发现客厅散落着六个空啤酒罐,还有一瓶开启的伏特加。
经检测,驾驶员王先生血液酒精浓度高达1.67mg/ml,远超醉驾标准。同车的张女士体内也检出酒精成分。警方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女士父母起诉王先生父母,索赔近200万元。王先生父母则申请追加黄女士为被告,主张其作为酒局组织者未尽劝阻义务。
针对三方说法,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黄女士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黄女士住所属私人住宅,不适用该条款。
其次,黄女士当时精神状态不佳。法官指出:“从她短短数小时内拨打数十通电话的行为可见,其精神状态显然异常。此时不能苛求她履行劝阻两人的职责。”
再者,死者需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酒后驾车系事故根本原因;张女士明知王先生饮酒仍执意同行,亦有过错。
庭审期间,经协商,被告王先生父母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120万元。
关于黄女士的责任,法院认定其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义务主体。综合考虑其事发时的精神状况,法院认为难以要求其承担法律上的提醒义务。最终,闵行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要求黄女士赔偿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先生明知醉驾违法而为之,张女士明知风险仍选择同行,二者均需为自己的决定买单。酒杯虽浅,责任却重。推杯换盏间,多一份提醒与敬畏,或可避免悲剧重演。
来源:案件聚焦、看看新闻
编辑: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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