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零(601360.SH,简称“360”)再陷旧人指控风波。

7月24日,曾任360董事会秘书及首席法律顾问的张帆公开发声。她指出,自己虽已离开公司七年,但仍有价值约2649万元的股权激励权益未获兑付。

据张帆向红星资本局透露,此前她曾多次尝试通过多种渠道与360方面沟通解决此事,却无果而终。今年5月,对方律师单方面切断了联系;到了7月,她试图通过微信联系创始人周鸿祎,随后发现自己在发送消息后已被拉黑。

针对上述情况,红星资本局于7月25日向360相关负责人发出采访问询,截至今日发稿,尚未收到正式回应。

**股票归属期遭遇美股转A股**

**激励权益从境外转向境内**

公开履历显示,张帆持有美国伊利诺伊州及中国香港两地律师执业资格。2004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她曾在两家律所历任律师及合伙人职务。2013年9月起至2019年,她在Qihoo 360/360担任首席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职。

▲截图自360借壳上市时披露的文件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作为一名律师,她曾深度参与360的相关项目。2013年,她辞去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合伙人职位加入360,出任首席法律顾问兼董事会秘书,并因此获得了股权激励。

“我当时获得的是限制性股票(RSU),分四年逐步归属。每满一年可解锁授予总量的1/4,四年期满即可全额拿到。按照这个时间表,从2013年下半年到2017年下半年,归属期早已结束,这笔股票的权益理应完全属于我。”张帆对红星资本局表示。

不过,她的股票归属节点恰好与360从美股退市并转入A股的过程重合。

此前报道指出,2016年7月,Qihoo 360在美股完成私有化退市。2018年2月,360相关方借壳江南嘉捷实现上市,证券简称变更为“三六零”。

▲张帆与周鸿祎合照 图由受访者提供

张帆称,在美股私有化进程中,包括她在内的员工手中未归属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其权益被平移至境内的持股实体——天津奇睿众信科技合伙企业(该主体后历经更名,先后为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冠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等,以下统称“天津众信”或“上海冠鹰”)。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16年3月3日,奇虎360在公告中提及了此类权益转换安排:“自生效时间起,每一未兑现之公司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将通过天津众信(即上海冠鹰)或其他类似安排,按照与生效时间之前就该期权、股份制定的相同条款和兑现条件,自动承接并转换为奇信通达的股权激励授予,且不得减损持有人之经济利益。”

▲截图自奇虎360在美股发布的公告

**上海冠鹰解禁后清仓离场**

**202万股处置收益至今未到账?**

张帆向媒体展示了一份盖有天津众信公章的《入资确认函》。

文件载明,“在合法合规及您如实履行《认购确认函》项下的相关义务的前提下,本企业(天津众信)允许您入资本企业并可间接获得201.6万股360股份的收益权。”

张帆解释,《入资确认函》中提到的《认购确认函》实际上并未存在,这更像是一种形式流程,是360针对美股权益未能兑现者开具的一张“欠条”。这意味着,她应得的股权激励需通过天津众信从上市公司360处进行兑现。

根据借壳上市时的披露信息,天津众信持有上市公司360约1.91亿股股票,持股比例约为2.82%,这些股票设有锁定期,直至2021年方可解除限售。

▲截图自三六零2018年年度报告

2021年,随着限售期解除,上海冠鹰(原天津众信)开始持续减持,并于同年11月完成全部清仓。自此,上海冠鹰不再持有360股份,但张帆表示,她的相关权益至今未被兑现。

▲截图自360公告

张帆主张,以上海冠鹰减持360的平均价格13.14元/股计算,其持有的201.6万股股份处置收益总额应为2649万元。

张帆称,她曾多次与360方面交涉,甚至寄出过正式的催告函。今年5月初,对方律师单方面终止沟通。7月,她通过微信联系创始人周鸿祎,随后发现被对方拉黑。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她已向360及周鸿祎等人发出律师函,要求确认其持有201.6万股A股股权激励权益的事实,支付股份处置收益2649万元,并就延迟兑付一事给予合理补偿。

7月25日,红星资本局就此向360相关负责人发送采访问题,截至发稿未得到正式回复。

**前高管曾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美股期权等事项非审理范围**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张帆维权之前,已有经历相似的360前高管选择诉诸法律。

此前报道显示,2023年3月,360前高管温跃宇因美股权益翻转未兑现等事宜,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海冠鹰等相关方告上法庭。(相关报道:《)

不过,法院认为,温跃宇取得美股期权等情况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能否依据上海冠鹰出具的《入资确认函》,认定温跃宇享有上海冠鹰的合伙份额或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人入伙,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院指出,温跃宇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形成入伙协议等材料,因此仅凭《入资确认函》不足以证明其为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

此外,由于上海冠鹰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其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若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温跃宇,应由具体的有限合伙人与其签订协议,而不能由上海冠鹰直接出具《入资确认函》的方式转让份额。

法院认为,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外观、组织形式以及转让的一般要求等方面来看,温跃宇并非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受让了特定财产份额或权益。

最终,温跃宇的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冠鹰支付股份处置收益及延迟付款利息)被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后,温跃宇提起上诉,二审结果同样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