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的硝烟刚散,赌球、网络赌博以及所谓的“支付通道生意”便又掀起一阵狂欢。对普通大众而言,网络赌博或许只是指尖屏幕上的几次点击;但在司法卷宗里,这背后往往牵扯出一条更为绵长的黑色产业链:商户资料、支付接口、第四方支付平台、虚拟币钱包、境外服务器,还有那一笔笔看似冷冰冰的资金流水。

2026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涉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是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系列案中的一起典型。该系列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29.5亿元,陆续归案的5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3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在2026年2月,马某案作为该系列案中最后一起落槌定音。

这起案件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数额巨大,更在于其获利模式与传统现金或银行卡转账截然不同。部分被告人被指控通过USDT(泰达币,由Tether公司发行,与美元1:1挂钩的稳定币)等虚拟货币形式收取佣金或返利。

一个现实难题横亘在司法机关面前:当佣金转化为链上流转的虚拟货币,如何把钱包地址、交易记录、现实身份以及具体的非法业务一一对应起来?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指出,“国内缺乏专门从事此类审计的第三方机构,这就决定了目前侦办的涉及数字货币案件中,获利金额的认定基本依赖口供”。

**29.5亿元的赌博案**

根据本系列第一案朱某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22年5月,朱某、张某、唐某、杜某、马某等人得知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能获取巨额利润,遂萌生“经营”念头。随后,朱某等人先后定制了32个代收代付支付平台,租赁境外服务器,并与境外网络赌博人员勾连,协助黑灰产团伙进行洗钱活动。

所谓第四方支付平台,也称聚合支付,是相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的一种在线支付服务模式。它充当支付中介,连接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四方主体。通过聚合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及其他服务商的接口,为商户提供综合支付服务。

具体来看,四方支付平台自身并无支付牌照,而是通过与各大银行及持牌支付机构合作,为供需双方提供支付及清结算服务。它能集合多家支付机构的通道,实现“一码多用”,帮助商户解决多种支付方式带来的繁琐问题,提升效率与体验。同时,也为商户提供统一的对账、分账等资金管理方案。

在该案中,朱某与张某负责渠道对接、三方联络及投诉处理,联系境外赌博网站,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户账户进行转账洗钱及利润分配;马某则负责介绍支付通道、提供商户材料,协助商户进件并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账号,同时牵线中间人,协调处理进件及资金过账中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的问题。

经查,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上述5人通过第三方支付账号代收代付非法资金,并采用虚拟钱包收取USDT及银行卡收款等方式结算,经由10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105家商户,结算金额超过29.5亿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认定: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85万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其余人员均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至6年不等刑期。

**数字货币涉案:取证与认定之困**

与其他已公布的四方支付平台涉案模式相比,本案最大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以数字货币(主要形式为通过虚拟钱包收取USDT)结算获利。

USDT是当前市场交易量最大的稳定币之一,发行方声称持有美元作为储备金以维持币值稳定。

本案中,数字货币的出现引发了两个核心问题:取证难与价值认定难。

根据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监管通知,包括泰达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无强制性偿付能力,不得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须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正因数字货币的非法属性,取证成为办案难点。本案中,内蒙古二连浩特公安机关通过向Tether公司调取网络钱包地址及欧易交易所明细完成取证。

一位资深律师透露,“直接向境外机构取证的情况极为罕见,公安机关对境外机关的取证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了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协助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本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另一方面是价值认定问题。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中仅马某获得的数字货币被直接认定为犯罪金额。

朱某、张某、唐某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朱某等人犯罪团伙为境外赌博网站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总额29.55亿元人民币。境外赌博机构按商户转账金额的1.45%支付佣金,朱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285万元。

判决书提及,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张某USDT钱包地址充币485次,共接收414.6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2694.7万元);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19日,张自恒USDT钱包地址提币497次,共转出409.7万USDT(折合人民币2663.3万元)。但这三人最终认定的获利总金额为170余万元。

杜某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朱某、张某、杜某通过线下交易、USDT换现金方式操作11次,数量达190.5万USDT,折合人民币价值约1238.3万元。而杜某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为20万元。

根据马某判决书,通过欧易交易所APP,张某、杜某的虚拟钱包地址转入马某提供的虚拟钱包地址共计152笔,合计719176.7个USDT(约467万元人民币)。最终马某被认定的金额为人民币467余万元,扣除同案人朱某某返还的172万元,认定获利金额为295万元。马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专家观点:新型案件同案尺度亟待厘清**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与被告人主动退赃的人民币数额完全一致:例如朱某、张某、唐某认定的犯罪金额即为其退赃的175万元,杜某则为退赃的20万元。

由于马某未退赃,其认定金额直接对应实际钱包入账金额。因此,马某是该系列案中唯一提起上诉的人。

马某的代理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确定马某涉案金额时,并未查明其真实办理或使用数量,而是依靠口供推断;在确定非法所得时,也未详细查明其100多笔USDT转账的具体原因”。不过,澎湃新闻记者未能就上述说法联系到有关部门获取回应。

澎湃新闻就跨境取证、数字货币价值及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向锡林郭勒中院提出采访要求,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表示,“对于境外取证,若涉及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或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数据,可网络在线提取;非公开信息,一般程序是由公安机关通过相关部门向主权国家申请。”

王晓华强调,“从技术层面看,USDT、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备可追溯性,但最大难点在于其非实名制及与实体人的绑定关系。若虚拟货币仅在区块链转移而未进入交易所交易,则很难追溯。加之国内缺乏专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导致目前侦办的数字货币案件基本以口供为主”。

在王晓华看来,“该案争议焦点并非网络赌博和非法支付结算是否应受打击,相反,鉴于网络赌博资金链条隐蔽、跨境且技术化,司法机关依法切断资金通道具有明确的公共意义。真正引发讨论的是,在此类新型案件中,证据取得、金额认定及同案裁判尺度应如何厘清”。